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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9 年台抗字第 72 號

日期 49 年 04 月 08 日

判例要旨

強制執行法第十七條所謂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係指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而言。若該財產是否債務人所有尚待審認方能確定,執行法院既無逕行審判之權限,尤非聲明同法第十二條所定之異議所能救濟,自應依同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指示主張有排除強制執行權利之第三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以資解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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