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4 年台上字第 76 號
判例要旨
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後段所謂房屋優先購買權,係指買賣契約訂立請求權而言,兩造別一訴訟事件確定判決,既經確認系爭房屋被上訴人有優先購買權存在,則上訴人即應受其既判力之拘束,負有就系爭房屋與被上訴人訂立買賣契約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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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後段所謂房屋優先購買權,係指買賣契約訂立請求權而言,兩造別一訴訟事件確定判決,既經確認系爭房屋被上訴人有優先購買權存在,則上訴人即應受其既判力之拘束,負有就系爭房屋與被上訴人訂立買賣契約之義務。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