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年台上字第 766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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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9 年台上字第 766 號
判例要旨
承租人縱經出租人承諾,仍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為土地法第一百零八條所明定,此項規定,於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施行後之耕地租佃亦適用之。且所謂轉租並不以圖利為要件,苟有不自任耕作,而以耕地一部或全部轉租之事實,縱非圖利亦足以構成終止租約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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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縱經出租人承諾,仍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為土地法第一百零八條所明定,此項規定,於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施行後之耕地租佃亦適用之。且所謂轉租並不以圖利為要件,苟有不自任耕作,而以耕地一部或全部轉租之事實,縱非圖利亦足以構成終止租約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