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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9 年台上字第 797 號

日期 59 年 03 月 19 日

判例要旨

當事人行使解除權後,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及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除請求回復原狀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兩者法律關係不同,其請求權各別存在。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等連帶賠償新台幣五萬元,原審既認上訴人解除契約為合法,則上訴人非不得請求損害賠償,乃原判遽謂上訴人損害賠償之請求為錯誤,而命被上訴人等返還價金三萬九千元,自係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顯屬訴外裁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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