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4 年台上字第 828 號
判例要旨
(一)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由買受人負擔,固為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所明定。但該條所謂交付,並非以現實交付為限,亦可準照同法第九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讓與返還請求權以代交付。
(二)上訴人如明知訟爭房屋已被查封竟予買受,顯有惡意,其所為登記自難認為信賴登記而為新登記,應不受土地法第四十三條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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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由買受人負擔,固為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所明定。但該條所謂交付,並非以現實交付為限,亦可準照同法第九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讓與返還請求權以代交付。
(二)上訴人如明知訟爭房屋已被查封竟予買受,顯有惡意,其所為登記自難認為信賴登記而為新登記,應不受土地法第四十三條之保護。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