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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0 年台上字第 880 號

日期 70 年 03 月 17 日

判例要旨

身心健康為一般人選擇配偶之重要條件,倘配偶之一方患有精神病,時癒時發,必然影響婚姻生活,故在一般社會觀念上,應認有告知他方之義務,如果被上訴人將此項婚姻成立前已存在之痼疾隱瞞,致上訴人誤信被上訴人精神正常,而與之結婚,即難謂上訴人非因被詐欺而為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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