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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8 年台上字第 922 號

日期 48 年 06 月 26 日

判例要旨

民法所稱保證契約之保證人,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之責,與票據法所稱支票之背書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付款之情形不同。故簽名於支票而為背書者,應依票據法之規定負背書人之責任,執票人即不得僅憑支票上之背書,而主張背書人應負民法上之保證責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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