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受僱載運鋼筋,貨主既未派人押運,此項貨物,自屬由上訴人持有,竟與捆工某甲同謀卸下一部出售,應成立共同業務上侵占罪責。
65 年台上字第 1072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5 年 04 月 06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39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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