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0 年上字第 108 號
判例要旨
上訴人於民國十八年二月間結夥搶劫故意殺人,依裁判時之法律,固係犯懲治盜匪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六款搶劫而故意殺人之罪,但其行為既尚在該辦法施行以前,則就裁判前各法律之法定刑互相比較,以中間法之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為最有利於行為人,依該辦法第十一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自應適用刑法處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上訴人於民國十八年二月間結夥搶劫故意殺人,依裁判時之法律,固係犯懲治盜匪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六款搶劫而故意殺人之罪,但其行為既尚在該辦法施行以前,則就裁判前各法律之法定刑互相比較,以中間法之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為最有利於行為人,依該辦法第十一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自應適用刑法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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