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9 年上字第 1086 號
判例要旨
上訴人犯幫助殺死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其犯罪在舊刑法有效時期,依舊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唯一死刑,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則為死刑、無期徒刑,以法定刑比較,固以新法為有利於行為人,但上訴人並非實施中之直接重要幫助犯,依舊刑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前段,應按正犯之刑減二分之一,其減輕結果為十二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上關於幫助犯,僅為得按正犯之刑減輕,而得減係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後之最低度為刑量,故其最高度之刑,仍較舊刑法為重,原審不依有利之舊刑法處斷,竟依刑法論科,自屬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