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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8 年抗字第 11 號

日期 28 年 02 月 01 日

判例要旨

抗告意旨謂,抗告人前已聲請原縣審判官迴避,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應停止訴訟程序,故抗告人聲請審判官迴避後,該審判官對於抗告人之羈押期間,固不得聲請延長,即法院亦不應率行准許云云,查該條所謂訴訟程序,係指應急速處分以外之程序而言,本案第一審縣司法處審判官,雖經抗告人聲請迴避,但於抗告人羈押期間行將屆滿,認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向原法院聲請延長,係一種急速處分,原法院據以裁定准予延長二月,於法並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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