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4 年上字第 1132 號
判例要旨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強迫不應徵集之壯丁使服兵役罪,以被強徵之壯丁,達於役政機關為既遂,若僅著手強徵,或強徵時,旋即逃避,本屬該條項之未遂,因該條無處罰未遂明文,除其強徵時,所施強暴脅迫之程度,可認為成立刑法上之妨害自由罪外,即不能以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罪相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強迫不應徵集之壯丁使服兵役罪,以被強徵之壯丁,達於役政機關為既遂,若僅著手強徵,或強徵時,旋即逃避,本屬該條項之未遂,因該條無處罰未遂明文,除其強徵時,所施強暴脅迫之程度,可認為成立刑法上之妨害自由罪外,即不能以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罪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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