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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25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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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2. 2.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不得知。

立法沿革 4

(0440517 全文修正)

犯本條例之罪者,除現役軍人由軍法機關審判外,均由司法機關審判。

(0650709 全文修正)

辦理兵役人員,強迫不應受徵集或召集之男子服役,或對於已受徵集或召集之男子為凌虐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0910604 全文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0950505 全文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刑法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增列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40517 全文修正)

犯本條例之罪者,除現役軍人由軍法機關審判外,均由司法機關審判。

(0650709 全文修正)

辦理兵役人員,強迫不應受徵集或召集之男子服役,或對於已受徵集或召集之男子為凌虐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0910604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0950505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刑法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增列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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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25 條規定:「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