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25 條(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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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2.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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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不得知。
立法沿革 4 版
(0440517 全文修正)
犯本條例之罪者,除現役軍人由軍法機關審判外,均由司法機關審判。
(0650709 全文修正)
辦理兵役人員,強迫不應受徵集或召集之男子服役,或對於已受徵集或召集之男子為凌虐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0910604 全文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0950505 全文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刑法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增列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40517 全文修正)
犯本條例之罪者,除現役軍人由軍法機關審判外,均由司法機關審判。
(0650709 全文修正)
辦理兵役人員,強迫不應受徵集或召集之男子服役,或對於已受徵集或召集之男子為凌虐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0910604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0950505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刑法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增列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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