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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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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條例之罪者,除現役軍人戰時由軍法機關審判外,均由司法機關審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24條,凡犯該法違反規定的罪行,除了戰時的現役軍人需由軍法機關審判外,其他人都由司法機關審判。這意味著非現役軍人犯罪的案件,將由司法機關而不是軍事機關來處理。對於該條例的具體適用情境,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相關的例子或解釋。

立法沿革 5

(0290615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0440517 全文修正)

犯本條例之罪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禠奪公權。

(0650709 全文修正)

辦理兵役人員,對於緝獲應受徵集或召集之逃犯,不依法送由有審判權機關審判者,依左列各款處斷:   一、越權處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擅殺者,處死刑。   犯前項第二款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0910604 全文修正)

犯本條例之罪者,除現役軍人由軍法機關審判外,均由司法機關審判。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101221 修正)

犯本條例之罪者,除現役軍人戰時由軍法機關審判外,均由司法機關審判。

立法理由依軍事審判法第一條規定,現役軍人審判權之行使,因戰時及非戰時有所區別,爰增列「戰時」文字,以符現行制度規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90615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0440517 全文修正)

犯本條例之罪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禠奪公權。

(0650709 全文修正)

辦理兵役人員,對於緝獲應受徵集或召集之逃犯,不依法送由有審判權機關審判者,依左列各款處斷:   一、越權處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擅殺者,處死刑。   犯前項第二款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0910604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101221 修正)

依軍事審判法第一條規定,現役軍人審判權之行使,因戰時及非戰時有所區別,爰增列「戰時」文字,以符現行制度規範。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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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24 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者,除現役軍人戰時由軍法機關審判外,均由司法機關審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