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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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條例之罪者,除現役軍人戰時由軍法機關審判外,均由司法機關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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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24條,凡犯該法違反規定的罪行,除了戰時的現役軍人需由軍法機關審判外,其他人都由司法機關審判。這意味著非現役軍人犯罪的案件,將由司法機關而不是軍事機關來處理。對於該條例的具體適用情境,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相關的例子或解釋。
立法沿革 5 版
(0290615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0440517 全文修正)
犯本條例之罪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禠奪公權。
(0650709 全文修正)
辦理兵役人員,對於緝獲應受徵集或召集之逃犯,不依法送由有審判權機關審判者,依左列各款處斷: 一、越權處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擅殺者,處死刑。 犯前項第二款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0910604 全文修正)
犯本條例之罪者,除現役軍人由軍法機關審判外,均由司法機關審判。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101221 修正)
犯本條例之罪者,除現役軍人戰時由軍法機關審判外,均由司法機關審判。
立法理由依軍事審判法第一條規定,現役軍人審判權之行使,因戰時及非戰時有所區別,爰增列「戰時」文字,以符現行制度規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犯本條例之罪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禠奪公權。
辦理兵役人員,對於緝獲應受徵集或召集之逃犯,不依法送由有審判權機關審判者,依左列各款處斷: 一、越權處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擅殺者,處死刑。 犯前項第二款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依軍事審判法第一條規定,現役軍人審判權之行使,因戰時及非戰時有所區別,爰增列「戰時」文字,以符現行制度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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