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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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23條的具體內容。
立法沿革 6 版
(0290615 制定)
違反兵役法治罪條例廢止之。
(0440517 全文修正)
辦理兵役人員,強迫不應受徵集、召集之男子服役,或對於已受徵集、召集之男子為凌虐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0650709 全文修正)
戡亂時期犯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之罪者,適用戡亂時期貪汙治罪條例之規定。
(0810319 修正)
犯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鑑於目前貪污事件尚未根絕,社會各界對嚴懲貪污仍殷切期望;並配合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修正為平時法,爰將本條首句「戡亂時期」四字刪除,並將後段修正為「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以資配合。
(0910604 全文修正)
犯本條例之罪,處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0950505 全文修正)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鑑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定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三十六條所定褫奪公權之要件,為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條所定褫奪公權之要件與刑法規定未合,且有關褫奪公權之宣告,直接適用刑法規定即可,爰刪除本條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違反兵役法治罪條例廢止之。
辦理兵役人員,強迫不應受徵集、召集之男子服役,或對於已受徵集、召集之男子為凌虐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戡亂時期犯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之罪者,適用戡亂時期貪汙治罪條例之規定。
鑑於目前貪污事件尚未根絕,社會各界對嚴懲貪污仍殷切期望;並配合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修正為平時法,爰將本條首句「戡亂時期」四字刪除,並將後段修正為「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以資配合。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一、本條刪除。 二、鑑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定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三十六條所定褫奪公權之要件,為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條所定褫奪公權之要件與刑法規定未合,且有關褫奪公權之宣告,直接適用刑法規定即可,爰刪除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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