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9 年上字第 2739 號
判例要旨
(一)上訴人強捉某甲頂替兵役,在行為當時固應成立刑法之妨害自由罪,及違反兵役法治罪條例之使人頂替兵役罪,但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現已施行,違反兵役法治罪條例業經廢止,此種行為,新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已有處罰之規定,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二)上訴人身任保長,奉令辦理兵役,乃收受賄賂,代為僱人頂替,在行為時之法律,固犯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違反兵役法治罪條例第六條之罪,但辦理兵役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及使人頂替兵役者,在民國二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十五條第一項已有處罰明文,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各法,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