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8 年台上字第 1348 號
判例要旨
刑法第二十六條前段僅為未遂犯之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原則規定,至於應否減輕,尚有待於審判上之衡情斟酌,並非必須減輕,縱予減輕,仍應依刑法第五十七條審酌一切情狀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於判決理由內記明其審酌之情形,並非一經減輕即須處以最低度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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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六條前段僅為未遂犯之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原則規定,至於應否減輕,尚有待於審判上之衡情斟酌,並非必須減輕,縱予減輕,仍應依刑法第五十七條審酌一切情狀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於判決理由內記明其審酌之情形,並非一經減輕即須處以最低度之刑。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