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年台上字第 1355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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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4 年台上字第 1355 號
判例要旨
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規定應予追繳沒收者,係以被告貪污所得之財物為限,而「不正利益」既無明文規定,自不能包括在內。乃原判決立文竟將上訴人接受邀宴及召妓玩樂之不正利益,折算新台幣三千八百元,併予宣告追繳沒收,即難謂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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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規定應予追繳沒收者,係以被告貪污所得之財物為限,而「不正利益」既無明文規定,自不能包括在內。乃原判決立文竟將上訴人接受邀宴及召妓玩樂之不正利益,折算新台幣三千八百元,併予宣告追繳沒收,即難謂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