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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8 年上字第 1360 號
判例要旨
查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應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由法院詢問被告之意見後裁定之,併合罪有二裁判以上須更定執行之刑者,亦應由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法院詢問被告之意見後裁定之,但此項併合論罪,以裁判宣告前犯數罪者為限,若一罪判決確定後,另犯他罪者,即應合併執行,不得併合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