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年抗字第 137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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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7 年抗字第 137 號
判例要旨
第三審上訴案件補提上訴理由書,係完成上訴之訴訟行為,遲誤此項期間與遲誤上訴期間同,如具有非因過失之條件,自得聲請回復原狀,業經院字第一三七二號解釋有案。抗告人前以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聲請回復原狀,無論其理由是否正當,按之上開解釋,並非不得聲請之件,原審未就其遲誤補提上訴理由書之期間有無過失,予以查明,乃認為遲誤補提上訴理由書之期間,不在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內,即不得聲請回復原狀,予以駁回,見解自屬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