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6 年台上字第 1374 號
判例要旨
上訴人結夥三人以上,在保警隊牌示禁止挖掘之地區,竊掘日軍埋藏之火燒彈,應觸犯刑法上之竊盜及公共危險二罪,且兩罪有方法結果之關係,依法應從一重處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上訴人結夥三人以上,在保警隊牌示禁止挖掘之地區,竊掘日軍埋藏之火燒彈,應觸犯刑法上之竊盜及公共危險二罪,且兩罪有方法結果之關係,依法應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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