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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9 年上字第 1375 號

日期 29 年 04 月 26 日

判例要旨

第一審係依自訴程序辦理之案件,第二審自不得變更訴訟程序,依公訴程序辦理。上訴人被某甲等向縣司法處指訴妨害自由等罪,雖未載明自訴字樣,但本案既合於自訴規定,且未經縣長以檢察官職權偵查起訴,而由該司法處予以受理判決,自應認為自訴案件,乃原審因同院檢察官提起上訴,並誤以阻葬部分為不得提起自訴,遂謂本件全部應依公訴程序辦理,殊嫌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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