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於原審並未主張其在警訊時之自白係非任意之供述而請求調查何項非任意性之證據,又別無應就此「自白任意性」為調查之客觀情形,則原審依其所採取之證據及得心證理由之說明,認被告之警訊自白,係與事實相符,而未再為其他無益之調查,自亦與所指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情形不相適合。
74 年台上字第 1578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74 年 03 月 25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89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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