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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5 年台非字第 205 號

日期 55 年 11 月 10 日

判例要旨

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故一經第二審判決即告確定,如當事人對此已告確定之案件,猶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七條上段,以判決駁回之,倘竟誤為撤銷發回更審,原第二審法院亦復遵照更為判決,均屬違法,難謂有效,並無影響於更審前之第二審判決確定之效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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