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0 年上字第 2086 號
判例要旨
刑法第五十五條之牽連犯,須以所犯各罪彼此之間互有方法或結果之關係為要件,上訴人等以非法方法剝奪告訴人行動自由,而傷害之,其妨害自由,固為傷害之方法,但其向檢察官誣告,與上述傷害及妨害自由並無前開之牽連關係,自不能適用該法條,從一重之誣告罪處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刑法第五十五條之牽連犯,須以所犯各罪彼此之間互有方法或結果之關係為要件,上訴人等以非法方法剝奪告訴人行動自由,而傷害之,其妨害自由,固為傷害之方法,但其向檢察官誣告,與上述傷害及妨害自由並無前開之牽連關係,自不能適用該法條,從一重之誣告罪處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帶「30 年上字第 2086 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