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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0 年上字第 2086 號

日期 29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刑法第五十五條之牽連犯,須以所犯各罪彼此之間互有方法或結果之關係為要件,上訴人等以非法方法剝奪告訴人行動自由,而傷害之,其妨害自由,固為傷害之方法,但其向檢察官誣告,與上述傷害及妨害自由並無前開之牽連關係,自不能適用該法條,從一重之誣告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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