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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8 年台上字第 2166 號

日期 68 年 08 月 02 日

判例要旨

上訴人前犯竊盜罪,被處有期徒刑九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徒刑部分之執行,自應在執行強制工作處分完畢之後,雖在執行強制工作之前其羈押日數已屆滿九月,亦僅係於開始執行徒刑之時應予折抵,在開始執行徒刑以前不生折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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