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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1 年上字第 2195 號

日期 31 年 11 月 04 日

判例要旨

被告對於未滿二十歲之某女,以收養為名,實則轉賣圖利,不能謂非詐騙行為,如其有監督權人僅知作為養女,而對於被告之轉賣圖利非其所知,該被告固無解於意圖營利略誘未滿二十歲女子脫離有監督權人罪之成立,倘該有監督權人對被告轉賣圖利確已同意,除其行為具備妨害自由罪之條件,應依各該條規定處斷外,殊難以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罪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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