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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0 年台上字第 221 號

日期 70 年 01 月 21 日

判例要旨

臺灣地區入出境保證書,若其所載內容係保證人對於被保人來臺後負多項保證責任,如有違反,保證人願接受法令懲處等文字,應屬私文書,而非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關於品行之證書,原審既未調取上訴人偽造之保證書正聯,查明其所載內容,遽認入出境保證書為關於品行之證書,自嫌率斷,難謂無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之違背法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70 年台上字第 221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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