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9 年台上字第 243 號
判例要旨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是否依法踐行,應依審判筆錄為證,原審審判筆錄記載,審判長訊問被告姓名、年齡、籍貫、住所、職業後,並未命被告等陳述上訴要旨,對於卷宗內驗斷書之記載,被告之自白及證人之證言,亦未踐行宣讀或告以要旨之程序,乃遽行宣告辯論終結,並採為判決之基礎,自係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顯屬違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是否依法踐行,應依審判筆錄為證,原審審判筆錄記載,審判長訊問被告姓名、年齡、籍貫、住所、職業後,並未命被告等陳述上訴要旨,對於卷宗內驗斷書之記載,被告之自白及證人之證言,亦未踐行宣讀或告以要旨之程序,乃遽行宣告辯論終結,並採為判決之基礎,自係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顯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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