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9 年上字第 2494 號
判例要旨
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著有明文,此項規定為縣司法處辦理刑事訴訟所應準用,徵諸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一條之規定,至為明顯,又縣長偵查案件認為應行起訴者,填明移送片送致審判官辦理,同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本件被告等因被訴妨害自由案,第一審判決書雖載有公訴人兼檢察職務縣長等字樣,但核閱卷宗兼檢察職務之縣長對於本案並未實施偵查填具移送片,亦無足認其有移送行為之證明,是本案尚未經起訴,乃該縣司法處逕予審判,原審於被告等提起上訴後,不加糾正,復就實體上審判,將其上訴駁回,依照上述說明,均係顯然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