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1 年上字第 2543 號
判例要旨
被告既非現行犯,所犯罪名又僅係妨害婚姻及家庭,某甲身充村長,依照現行法令,對該被告自屬無權拘提,乃於接受某鄉鄉公所囑託後,不轉請該管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核辦,竟親率團兵持槍前往圍捕,要不得謂非現在不法之侵害,因而被告對於圍捕之團兵開槍射擊,核與正當防衛應具之條件,似無不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被告既非現行犯,所犯罪名又僅係妨害婚姻及家庭,某甲身充村長,依照現行法令,對該被告自屬無權拘提,乃於接受某鄉鄉公所囑託後,不轉請該管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核辦,竟親率團兵持槍前往圍捕,要不得謂非現在不法之侵害,因而被告對於圍捕之團兵開槍射擊,核與正當防衛應具之條件,似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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