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0 年上字第 2573 號
判例要旨
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同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有明文規定,是凡犯誣告罪之人,於其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果經自白,即與該條減免其刑之要件相符,職司審判者祇能於減輕或免刑之範圍內,予以裁量,究不得置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於弗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同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有明文規定,是凡犯誣告罪之人,於其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果經自白,即與該條減免其刑之要件相符,職司審判者祇能於減輕或免刑之範圍內,予以裁量,究不得置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於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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