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9 年台上字第 2608 號
判例要旨
第二審法院撤銷第一審科刑判決改判,應將第一審判決全部撤銷,若僅將第一審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另行改判被告無罪,則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第二審法院所為無罪判決並存,於法即有違誤。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第一審法院判處罪刑,提起上訴後,原審法院僅將第一審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而保留其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並改判被告無罪,自嫌違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二審法院撤銷第一審科刑判決改判,應將第一審判決全部撤銷,若僅將第一審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另行改判被告無罪,則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第二審法院所為無罪判決並存,於法即有違誤。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第一審法院判處罪刑,提起上訴後,原審法院僅將第一審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而保留其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並改判被告無罪,自嫌違誤。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帶「69 年台上字第 2608 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