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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9 年台上字第 2608 號

日期 69 年 07 月 23 日

判例要旨

第二審法院撤銷第一審科刑判決改判,應將第一審判決全部撤銷,若僅將第一審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另行改判被告無罪,則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第二審法院所為無罪判決並存,於法即有違誤。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第一審法院判處罪刑,提起上訴後,原審法院僅將第一審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而保留其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並改判被告無罪,自嫌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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