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決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認定上訴人之攜刀尋訪被害人乃為商談婚嫁,而理由內則謂其攜刀為預謀殺害被害人,顯屬兩相矛盾,當然為違背法令。
49 年台上字第 29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49 年 01 月 13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91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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