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3 年台上字第 2905 號

日期 53 年 12 月 08 日

判例要旨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以文書論之文書,有公文書與私文書之分,原判決既未引用刑法第二百十條或第二百十一條之條文,亦未述明上訴人所行使者究為私文書抑公文書,已屬理由不備,又該條以文書論之文書,指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而言,故凡以虛偽之文字、符號或在物品或紙上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者,即謂之偽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53 年台上字第 2905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