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3 年台上字第 2905 號
判例要旨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以文書論之文書,有公文書與私文書之分,原判決既未引用刑法第二百十條或第二百十一條之條文,亦未述明上訴人所行使者究為私文書抑公文書,已屬理由不備,又該條以文書論之文書,指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而言,故凡以虛偽之文字、符號或在物品或紙上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者,即謂之偽造。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以文書論之文書,有公文書與私文書之分,原判決既未引用刑法第二百十條或第二百十一條之條文,亦未述明上訴人所行使者究為私文書抑公文書,已屬理由不備,又該條以文書論之文書,指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而言,故凡以虛偽之文字、符號或在物品或紙上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者,即謂之偽造。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