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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0 年上字第 3 號

日期 30 年 01 月 03 日

判例要旨

上訴人前將某女擄至伊家成婚,如未舉行相當儀式,即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之規定,依同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一款係屬無效,上訴人於某女回歸母家後,復將其擄至伊家,固係略誘未滿二十歲之女子脫離家庭,倘該項結婚僅有法律上之撤銷原因,則在未經撤銷以前,夫妻關係依然存在,縱某女有不與上訴人同居之正當理由,而上訴人將其由母家架回,亦僅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妨害自由罪,不能論以妨害家庭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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