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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年台抗字第 33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49 年 03 月 30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673 頁

刑事送達文書,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固可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所謂同居人,係指與應受送達人居在一處共同為生活者而言,代收某甲判決書之乙,係其房東之妻,並非同居人,倘未經陳明為送達代收人,其送達即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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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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