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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4 年上字第 3401 號
判例要旨
(一) 上訴人以概括意思連續犯強盜及行劫而故意殺人之罪,雖應以一罪論,但既論以同一性質中較重之行劫而故意殺人之罪,則其所犯較輕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夜間侵入住宅強盜罪之條文,自無再行援引之餘地。
(二) 縱上訴人之持有手槍曾為長時間之繼續,但既係一個持有行為,自不生連續犯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