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罪,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在同法第四十一條所定得以易科罰金之列,原判決依據該條項論處被告侵占罪拘役三十日,而諭知以三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自屬違法。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