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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年上字第 370 號
判例要旨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亦以上訴論,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著有明文。本案第一審判決認被告犯詐欺及殺人兩罪,適用刑法第七十四條從一重處斷,原審審理結果認為祇成立詐欺罪,將殺人部分諭知無罪,上訴人雖僅就無罪部分提起上訴,但被告殺人嫌疑與其詐欺部分,具有牽連犯關係,自應視為全部上訴,由本院併予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