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3 年台上字第 4124 號

日期 73 年 08 月 08 日

判例要旨

數罪併罰案件其中一罪有無判決,應以主文之記載為準。若係無罪判決,即以其理由有無論及為準。本件第一審判決就上訴人自訴被告金某等詐欺等罪案件,諭知被告等無罪,但關於被告金某被訴背信部分,理由內未曾論及,該背信部分,既未經第一審法院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規定之反面解釋,自無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之餘地。原審不將此部分上訴駁回,由第一審法院另行補判。乃竟將不存在之第一審關於金某背信部分判決撤銷,且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於法顯然有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73 年台上字第 4124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