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案件其中一罪有無判決,應以主文之記載為準。若係無罪判決,即以其理由有無論及為準。本件第一審判決就上訴人自訴被告金某等詐欺等罪案件,諭知被告等無罪,但關於被告金某被訴背信部分,理由內未曾論及,該背信部分,既未經第一審法院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規定之反面解釋,自無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之餘地。原審不將此部分上訴駁回,由第一審法院另行補判。乃竟將不存在之第一審關於金某背信部分判決撤銷,且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於法顯然有違。
73 年台上字第 4124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73 年 08 月 08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862 頁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