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7 年上字第 416 號
判例要旨
如果上訴人以被盜追趕,迫不得已,縱係自己出刀互鬥,並非奪取盜刀以相反刺,仍應認為正當防衛。乃原判既既認係某盜持刀追至上訴人樓上互鬥,而僅以其並非奪刀反刺為理由,未予援引刑法第三十六條處斷,其見解亦欠允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如果上訴人以被盜追趕,迫不得已,縱係自己出刀互鬥,並非奪取盜刀以相反刺,仍應認為正當防衛。乃原判既既認係某盜持刀追至上訴人樓上互鬥,而僅以其並非奪刀反刺為理由,未予援引刑法第三十六條處斷,其見解亦欠允協。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帶「17 年上字第 416 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