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為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律競合關係,應依森林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論處,第一審判決誤認被告係一行為而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及森林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二罪名,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論處,顯屬適用法則不當,原審不加糾正,仍予維持,自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