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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9 年台上字第 495 號

日期 49 年 04 月 06 日

判例要旨

上訴人所指被告偽造文書,即攤位讓與契約,既經該文書作成之名義人到庭承認其事,則無論其內容是否確實,權利有無瑕疪,皆為該文書之效力問題,要難成立偽造文書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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