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8 年台上字第 72 號
判例要旨
偽造台北縣稅捐稽徵處稅戳,加蓋於私宰之豬皮上,該稅戳並非公印,而係屬於偽造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以文書論之文書,原判決忽未就此論述,又不依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而依同法第二百十九條以為沒收偽造稅戳之根據,自難謂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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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台北縣稅捐稽徵處稅戳,加蓋於私宰之豬皮上,該稅戳並非公印,而係屬於偽造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以文書論之文書,原判決忽未就此論述,又不依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而依同法第二百十九條以為沒收偽造稅戳之根據,自難謂無違誤。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