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本於其為農會職員之身分,業務所保管農會之財物,侵占為己有,應論以業務上之侵占罪,與院解字第三七一○號因已廢止之懲治貪污條例第一條第二項所為之解釋,未可同論。
44 年台上字第 740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44 年 07 月 26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395 頁

574 人 正在學習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44 年台上字第 740 號」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