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1 年上字第 773 號
判例要旨
強盜放火,固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款所規定,但所謂放火,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八十九條定有明文,本案盜匪,如僅燒燬事主家中之衣服桌椅等物,且不致發生公共危險,則其燒燬行為與上開各條所定放火罪之條件不合,不得認為刑法上之放火,原判決遽依強盜放火之例科刑,未免錯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強盜放火,固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款所規定,但所謂放火,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八十九條定有明文,本案盜匪,如僅燒燬事主家中之衣服桌椅等物,且不致發生公共危險,則其燒燬行為與上開各條所定放火罪之條件不合,不得認為刑法上之放火,原判決遽依強盜放火之例科刑,未免錯誤。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帶「21 年上字第 773 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