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而使用偽造證據,其使用偽造證據雖或更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名,係一行為而犯數罪,但必須上訴人所自訴準誣告罪成立,法院始能以一部起訴其效力及於全部之例,併予論究,若所訴者並不構成犯罪,即無想像競合犯之可言。
70 年台上字第 781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70 年 02 月 26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762、83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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