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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年台上字第 781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70 年 02 月 26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762、835 頁

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而使用偽造證據,其使用偽造證據雖或更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名,係一行為而犯數罪,但必須上訴人所自訴準誣告罪成立,法院始能以一部起訴其效力及於全部之例,併予論究,若所訴者並不構成犯罪,即無想像競合犯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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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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