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年滬上字第 8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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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8 年滬上字第 8 號
判例要旨
(一) 上訴人與某甲,固屬同案行竊之共犯,而其分別科刑,仍應依刑法第五十七條審酌一切情狀,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非必須科以同一之刑。
(二) 上訴人侵入某公司內,既未著手於客觀上可認為竊盜行為之實行,縱其目的係在行竊,仍難論以竊盜未遂之罪。至被害人已就上訴人之侵入行竊依法告訴,其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部分,雖在告訴範圍之內,亦祇能依刑法第三百零八條第一項適用同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處斷。
(三) 上訴人所犯竊盜及無故侵入建築物兩罪,其侵害法益,一為他人之財產權,一為他人住宅等之安全秩序,並非同一性質之罪,與刑法第五十六條所定連續犯之要件,自屬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