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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年上字第 838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8 年上字第 838 號

日期 17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一) 恐嚇罪與強盜罪之區別,雖在程度之不同,尤應以被害人已否喪失意思自由為標準。

(二) 按刑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並不以侵害一個法益為必要,上訴人某甲等反覆實施恐嚇,以達其圖財之目的,雖侵害數個法益,究屬同一犯意之發動,致生數個結果,仍屬於連續犯之範圍,不能以數罪論,原審依其侵害之法益以計罪數,是法律上之見解,亦有誤會。(三) 稽查證,乃服務證書之一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既有特別規定,則無適用同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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